中文诉状--徐荣祥诉山中伸弥诉状

2013年-06月-16日 来源:美宝国际集团


英文版:Complaint against Nobel Laureate filed by Dr. Rongxiang Xu

 

ARDENT LAW GROUP, P.C.
Stephen D. Johnson (Cal. Bar No.  55128)
Hubert H. Kuo (Cal. Bar No. 20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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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宝国际徐荣祥之律师

加州高等法院,旧金山县市中心法庭

案件号: CGC-13-531266
原告: 徐荣祥,个人; 美宝国际,公司
被告: 山中伸弥(Shinya Yamanaka),个人;以及当事人1-50

无限民事诉讼
起诉事项:(1)权利诽谤;
(2)名誉诽谤;
(3)疏忽并妨害预期的经济优势;
(4)加州不正当竞争[加州商业职业法§17200其下条款];
(5)商业诽谤
要求陪审团审判

原告徐荣祥和美宝国际公司(合称“原告”)通过其律师针对山中伸弥(SHINYA YAMANAKA)和当事人1-50进行如下控告:

当事人

1 原告,徐荣祥为加州洛杉矶县常住居民。徐荣祥(以下称“徐医生”)是“唤醒/诱导人体体细胞原位转变为多能干细胞再生生理性组织和器官" 核心技术科学路线的发明人”(15项美国专利),是“烧伤再生医学与疗法”(Karger出版社出版)这一烧伤再生医学体系的创始人,该烧伤再生医学是徐医生建立的“人体再生复原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科学体系的一部分。这些专利的核心技术科学路线在人体体表和体内器官的应用促使“人体再生复原科学”这一新的人体再生复原与还童的应用生命科学体系的发明与建立。徐医生是著名的生命科学家及医学家。附件A列出了徐医生的成就及背景介绍。  

2 “原告MEBO INTERNATIONAL, INC. (MEBO)是受加州法律约束的机构,主要运营地点位于加州的安大略市。MEBO为徐医生所设立、所有,用于其知识产权的持有。徐医生已授权MEBO在美国境内进行专利管理及专利发明开发的所有权利。原告徐医生和原告MEBO有时会合称为“原告”。

3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诉被告山中申弥(“山中申弥博士”)为医生和干细胞研究者。他是位于加州旧金山的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UCSF”)附属格拉斯顿研究院的高级研究员;同时也是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的解剖学教授。山中申弥博士是多个美国科学期刊编委会的成员。

4 原告对于当事人1-50中所指的被告个体、机构、学会或其他的真实名称及背景并不知晓。因此原告以拟称向上述被告发起诉讼。一旦上述被告的名称及背景得到确认,原告将会由此修正这一诉讼。

5 原告进一步申诉以拟称的名义指控的被告当事人1-50应与实名被告共同、分别及同时对下文所起诉的行为负有责任。

6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诉该诉讼书中任何时候所提到的被告包括当事人1-50中的每个人都是其他被告的代理人、服务人及雇员,且在此指控的每个被告的行为都发生在该代理、服务或雇佣的行业及范围内。

通用指控

7 徐医生主要专利的核心专利技术科学路线及著作可以总结为如下内容:“深度烧伤创面的残余组织细胞(体细胞)可被原位诱导为皮肤多能干细胞(K-19 阳性干细胞[1]),随后原位再生生理性组织并最终形成与周围皮肤相同的皮肤器官”(US 6,991,813,专利‘813,第一条声明 “通过体内原位培养再生干细胞实现生理性组织修复与功能性器官再生”), 简而言之,徐医生取得了“人体体细胞原位被诱导为多能干细胞、原位再生生理组织和器官的新科学路线”的专利权。同时,世界著名的医学与科学出版社瑞士Karger出版社特邀徐医生于2004年出版了包括813等专利内容的专著《烧伤再生医学与疗法》,详细的介绍了用MEBT/MEBO把深度烧伤创面残存的活组织细胞(体细胞)培养为干细胞,原位再生皮肤器官的临床实现疗法,出版社称其为“革命性的和惊人的”(http://www.karger.com/Book/Home/229784),著作的封底评语称“再生医学是代表了再生有功能的组织和器官的独特方法的创新理念,本书向读者介绍了湿润暴露烧伤疗法(MEBT)的程序,提供了引人注目的例证显示用营养成分培养普通细胞实现了组织和器官的再生,同时也揭示了这一新发现的实践背后的科学原理。MEBT和MEBO(湿润暴露烧伤膏)的发明人徐医生深入解释了在不同治疗环境中健康组织和病理组织的表现。他进而用实例证实普通细胞能够分化成不同的器官组织,第一次向西方科学界介绍了MEBT(包括MEBO的使用)。本书的出版为在干细胞、烧伤治疗、免疫学和细胞生物学方面的探讨打开了新局面。烧伤专家们会获悉治疗烧伤的新的金标准,细胞生物学家们会了解普通细胞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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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中多能干细胞概念:在人体胚胎发育成体的过程中,最早形成生理组织和器官的细胞为多能干细胞;如皮肤发育最早的多能干细胞为角蛋白19型阳性干细胞(资料来源:Expression of epidermal keratins and filaggrin during human fetal skin development. Dale BA, et al., The Journal of Cell Biology, 1985; 101(4): 1257-69;Keratin 19 as a biochemical marker of skin stem cells in vivo and in vitro. Michel M, et al., Journal of Cell Science. 1996; 109 ( Pt 5): 1017-28;Embryonic expression of the human 40-kD keratin evidence from a processed pseudogene sequence, Savtchenko ES, et al., American Journal of Human Genetics. 1988; 43(5): 630-7;Keratin 19 as a Stem Cell Marker In Vivo and In Vitro. Larouche D, et al., Methods in molecular biology 2005; 289: 103-10.)

8 基于 ’813等专利的核心技术科学路线,徐医生已经在临床实现了“人体离断手指末节的再生复原”、“人体疤痕组织的再生复原”、“人体胃十二指肠溃疡创面的再生复原”等,以及衰老人体器官的原位再生还童,如“衰老肠粘膜的再生还童”、“衰老皮肤的再生还童”等。如胃肠器官的再生复原与还童技术,只要食入胃肠再生营养食品,人的胃肠绒毛自然由衰老萎缩状态再生还童为较年轻的茂盛状态,因胃肠衰老导致的医学不能治愈的疾病随胃肠的再生还童而消失痊愈。胃肠疾病是主要的人体疾病,每年要花费数千亿的医疗费用。人的胃肠衰老程度与人的年龄成正比,直接影响身体的营养和健康。现在,如果实行原告的人体再生专利所有权技术专利‘813等所含的胃肠再生复原与还童技术后,人类不仅减少了人体因胃肠衰老带来的疾病伤害,而且提高了身体整体的生命活力。

9 基于第7和8节提到的成就,原告相信并由此申诉徐医生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发明并获得专利权保护其科学路线“人体体细胞原位诱导为多能干细胞、原位再生生理性组织及器官”的人,该路线的专利保护意味着其他任何人声明能够“将体细胞诱导成多能干细胞”这一科学路线或命名他们的研究为iPSC, 都将侵犯徐医生的知识产权。

10 原告知悉、并相信 2012年10月8日,被告山中申弥博士被授予2012年度诺贝尔生理或医学奖。这一奖项的颁发是基于山中申弥博士发表的文章,该文章称他把体细胞取下来,在体外进行转基因改造,自称使其具有类似干细胞的功能,将他的人工转基因细胞研究命名为体细胞被诱导成多能干细胞,简称“iPSC”。山中申弥博士在其2012年发表于细胞干细胞杂志的文章中说“2006年我们展现了具有类似胚胎干细胞属性的干细胞能够借由同时引入四个基因而从老鼠成纤维细胞产生,我们将这些细胞定名为iPSC”(Cell Stem Cell 10, June 14, 2012, page 678.)

11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诉,被告山中申弥博士的人工细胞研究与干细胞无关,他是将人体体细胞拿到体外进行转基因改造,获得一个新物种人工细胞。他将他的与人体原位多能干细胞无关的人工细胞故意命名为 “体细胞被诱导多能干细胞”,不仅欺骗大众,并且影响了徐医生的声誉和其专利与核心技术的市场价值,也导致巨额研究经费的浪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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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人报道被告的行为已骗取NIH在这冒名研究上浪费了超过3亿美元(来源:Letter to NIH Director Francis Collins, Voice of Regenerative Medicine, Apr. 17, 2013))

12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诉,被告山中申弥博士故意错误命名和描述他的研究来冒充徐医生的科学路线以窃取公众认可、资助和声誉。原告2001年将人体原位体细胞再生干细胞、原位再生生理组织和器官的系列专利申报后,很快出版了“烧伤再生医学和疗法”(Karger)著作,将烧伤创疡再生复原技术向全世界推广普及,解救世界烧伤创疡病人的痛苦和生命。可是,被告山中申弥利用其数家科学期刊编委的职位,通过冒充能将体细胞诱导成多能干细胞并称之为iPSC(这是徐医生正当的知识产权)获取2012年诺贝尔奖。结果,山中申弥博士伪装成能够将体细胞诱导为多能干细胞”,继续用他冒名的人造细胞研究欺骗大众和对“体细胞被诱导多能干细胞研究”感兴趣的投资商,使其能够利用不公正的商业行为取得对原告的不公平的优势。

13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诉,山中申弥博士编造能够将成体细胞重组为多能干细胞的虚假研究行骗(他没有制造出人体多能干细胞) ,甚至也欺骗了时任总统布什,他在2008年国情咨文演讲中称山中申弥博士的人造细胞是干细胞研究的重要科学突破, 因为他不会破坏胚胎而获得多能干细胞。结果这一政策导致公众不去关注原告徐医生已经临床应用的、被证明是世界上唯一能够原位诱导人体体细胞变成多能干细胞并最终像上面第8节所述成就那样再生生理组织和器官的科学路线。 而山中申弥获得2012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并窃取了全世界的关注和对他所谓成就的宣传,因此徐医生和美宝国际无法在美国充分开发自身的专利技术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4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诉,被告的冒名欺骗行为已对原告本人的科学路线发明声誉及人体再生复原科学体系造成诽谤伤害,原告在科学研究中唤醒了人体体细胞,使其原位被诱导成多能干细胞、再原位再生生理组织和器官,不仅用其治疗现医学不能治愈的某些疾病,而且延长人体健康寿命提高人类生活质量。可是被告竟冒名诱导多能干细胞(简称iPSC)欺骗世人,说他能够通过人工转基因将成体细胞重组为多能干细胞, 使得徐医生和美宝国际无法充分开发利用他们自己的救命技术而蒙受巨大损失。

第一条诉讼原由
(权利诽谤)

【原告针对所有被告】

 

15. 原告在本条中重申1-14条。
16. 被告山中伸弥的陈述及命名其研究为“iPSC”已广泛发表但未经任何形式的许可。
17. 被告山中伸弥的陈述及其“iPSC”命名是虚假的,显而易见涉及到并影响到原告。
18. 由于该陈述的读者接触的事实和所知的情形,该陈述诋毁了原告的专利科学路线,包括6,991,813, 20060292692Al(审批中), 20080089945Al (审批中), 20120171298Al (审批中), 6685971,6972195,7074438,7211276,7399492,7550294,7919123,7972631和8093048的科学路线。特别是,山中伸弥的陈述及其虚假命名“iPSC”会使人怀疑徐医生是否发现了一种可以释放体细胞潜能、转化成人体多能干细胞的科学路线以及原告是否享有该科学路线的专有权。
19. 该陈述已经并将会继续对原告专利的市场价值造成损害。

第二条诉讼原由
(实质性诽谤中伤)

【原告针对所有被告】

20. 原告在本条中全面重申1-14条。
21. 被告山中伸弥的陈述及命名其研究为“iPSC”已广泛发表但未经任何形式的许可。
22. 被告山中伸弥的陈述及其“iPSC”命名是虚假的,显而易见涉及到并影响到原告。
23. 由于山中伸弥所做陈述的读者接触的事实和所知的情形,他们倾向于损害原告的职业并置原告于蔑视、嘲弄和羞辱之中。该陈述同时也阻止他人与原告的合作与交易。
24. 被告未使用合理的手段对其陈述的真假进行鉴别。
25. 因为该陈述,原告的商业、职业和专业受到了危害,包括经济损失。
26. 被告的上述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和最接近的结果是:原告已经并将继续遭受人身、商业、名誉和信誉伤害,使本该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因被告的行为而丧失。损害的程度将在法庭上提供。

第三条诉讼原由
(疏忽并妨害预期的经济优势)

【原告针对所有被告】

 

27. 在此,原告对前面1-14条中每一条指控进行全面重述、重申。
28. 原告与数家机构投资者和制药企业有潜在的业务关系。在此描述的原告所遭受的负面影响,被告是可以轻易预知的。并且,公共政策支持科学出版者履行谨慎义务,在报道会对公众健康和福祉造成影响的科学发现时应审慎进行。
29. 被告打着原告核心技术科学路线的旗号发表误导性文章,对原告与机构投资者和制药企业的关系造成不正当干扰。
30. 上述提到的被告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和最接近的结果是:原告已经并将继续遭受人身、商业、名誉和信誉伤害,使本该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因被告行为丧失。损害程度将在法庭上提供。

第四条诉讼原由
(加州普通法不公平竞争,加州商业职业法第17200条其下条款)

【原告针对所有被告】

 

31. 原告在本条中全面重申前面的1-14条内容。
32. 根据在此被诉讼的行为,依据加州商业职业法第17200条,被告进行了不正当竞争。
33.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诉原告明知故犯从事了所指控的行为,或是没有履行好自身的谨慎义务。
34. 如本条控诉,被告的行为涉嫌欺骗消费群众,构成不正当、欺骗性商业行为,违反加州商业职业法第17200条其下条款规定。
35. 上述描述的被告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会使公众在山中伸弥的研究的真实性及其固有的癌症风险方面蒙受欺骗,从而对公众造成持久危害。
36. 原告知悉、相信并由此申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为被告赢取了实质利益,数额在法庭上提供。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原告投资者转投,造成原告的利益损失,具体损害数额法庭上提供。
37. 原告已为本案承受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38. 被告的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并将继续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除非永久禁止)。

第五条诉讼原由
(商业诽谤)

【原告针对所有被告】

 

39. 原告在本条中全面重申前面的1-14条内容。
40. 被告的陈述已广泛发表但未经任何形式的许可。
41. 被告的陈述显而易见会涉及到原告的核心技术科学路线并且是诽谤性和虚假的。
42. 由于接触山中伸弥陈述的读者所接触的事实和所知的情形,其陈述偏于损害原告的事业并置原告于蔑视、嘲弄和羞辱之中。其文章同时也阻止他人与原告的合作与交易。
43. 被告未使用合理的手段对其陈述的真假进行鉴别。
44. 原告的商业、职业和专业因被告的行为和陈述受到了危害,包括经济损失。
45. 被告的陈述在科学界商界和潜在投资人中虚假地污蔑和损害了原告的成就。此外,尽管徐医生曾是数次重要的国际会议的主讲人,他会更不易被选去弘扬他的科学。
46. 被告的陈述是伤害原告的一种实质因素。

伤害赔偿要求
为此,原告恭请如下裁决:
全部有效

 

1. 要求被告及其负责人、代理人、代表、服务人及雇员,以及所有主动参与他们被诉行为的人做出下列声明或被禁止下列行为:
a. 禁止山中申弥的研究使用术语“体细胞被诱导为多能干细胞”、“iPS”和 “iPSC”;
b. 禁止通过山中申弥误导性的研究冒名命名搞不正当竞争;
c. 声明实行山中申弥的研究会导致产生人工新物种癌细胞;
d. 一般性损害和特殊损害赔偿,数目在法庭上提供;
e. 撤回涉事文章。
2. 法庭认定的其他此种赔偿或进一步的赔偿。

要求陪审团审判 
原告特此要求陪审团审理。


                                              郑重提交

日期:2013年5月8日            ARDENT LAW GROUP, P.C.

                             By _______此处为手写签名_____________
              Stephen D. Johnson, Esq.
              Hubert H. Kuo, Esq.
              Alexander J. Chang, Esq.
              Attorneys for Plaintiffs
              RONGXIANG XU and MEBO INTERNATIONAL,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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